6.2 采光、照明


6.2.1 除特殊要求的展厅外,展览建筑应有自然采光。展厅的采光系数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6.2.2 展览建筑的展厅不宜采用大面积的透明幕墙或透明顶棚。
6.2.3 除展品的局部照明外,展览建筑展厅及展览建筑其他功能房间一般照明的照度值(E)、统一眩光值(UGR)和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2.4 展览建筑展厅内的展览区域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展厅内其他区域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5。
6.2.5 展览建筑照明应选用节能灯具。

 条文说明
6.2.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的第3.2.7条是为博物馆和美术馆设置的,不同于展览建筑的是博物馆和美术馆的展品对光线较为敏感。但在第3.2.7条下面的注释中对光线不甚敏感的展品展厅的采光等级也有规定。故本规范规定展厅的采光系数标准宜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第3.2.7条执行。
6.2.2 现在一些展览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或玻璃顶棚作为建筑的表现形式,而实际上展厅并不需要过多的自然光线,室内自然光过于明亮给展览带来一定的困难。经调查采用大面积透明幕墙的展厅在室内装修时,不是用非透明材料将幕墙遮挡起来,就是挂起厚厚的窗帘。展厅一般为大跨建筑,屋顶设置一些天窗可改善室内的光环境、空气质量,且节约能源。但若采用大面积玻璃顶棚则会适得其反,过度的光照会影响展厅的正常使用。因此本规范从使用功能方面考虑设立此条。
6.2.3 展览建筑是以展厅为主的多功能综合建筑,各功能部分有各自的照明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相关条文基本涵盖了展览建筑各功能部分,其中第5.2. 9条专为展览馆展厅设置,规定了展厅地面的照度标准值为200lx~300lx,统一眩光值(UGR)为22,一般显色指数(Ra)为80,高于6m的展厅可降低到60。故本规范规定展览建筑的照明设计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中相关条文执行。
6.2.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第4.2.1条制定。
6.2.5 展览建筑一般的照明应选用节能灯具,但有些展品的特殊照明可根据功能需求选择特殊的照明方式和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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